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实现仪器设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依据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制、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应督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五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指导、监督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账,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实验课程任课教师、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七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实验室负责人提交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学院组建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和科研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安全责任人、教研室主任、学科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加强危化品在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具体要求有:1.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建有动态台账。2.化学品有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3.化学品标签应显著完整清晰。
第十条涉及气体(气瓶)的实验室要加强其在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具体要求有:1.气体(气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2.气瓶应合理固定。3.危险气体气瓶尽量置于室外,室内放置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4.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5.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6.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放。7.有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无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无超过设计年限的气瓶。8.气瓶颜色符合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要求,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9.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10.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
第十一条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实验室废弃物要根据废弃物性质合理处置。
第十二条实验室要加强大型设备的安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高功率的设备与电路容量相匹配,接地系统应按规范要求,有设备运行维护的记录,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涉及激光的实验室需配有完备的安全屏蔽设施,激光实验时须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具,所有激光区域内张贴警告标识。
第十四条实验室要加强高温设备的安全管理。具体要求有:1.烘箱、电阻炉不超期使用(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2.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设备旁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气瓶、冰箱、杂物等,应远离配电箱、插座、接线板等设备。3.加热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有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张贴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识。4.烘箱等加热设备内不准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5.不得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6.使用烘箱完毕,清理物品、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7.使用电阻炉等明火设备时有人值守。8.使用加热设备时,温度较高的实验须有人值守或有实时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通宵实验时必须至少有两人在场。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实验室危险源分布清单。涉及危险源的实验室须有明确的警示标识并建立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学院对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学院每月不少于1次,各实验室须经常自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彻底整改消除。
第二十条各实验室须积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要配合学校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以上制度解释权归williamhill威廉希尔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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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